在核医学临床诊疗中,“核素治疗”凭借精准靶向、创伤小、疗效确切的优势,已成为甲状腺癌、前列腺癌、神经内分泌肿瘤、骨转移瘤等多种疾病的重要治疗手段。但与此同时,大众对核素治疗的误解也普遍存在,其中最让患者及家属焦虑的问题莫过于:“接受核素治疗后,患者身上的辐射会传染给家人吗?”“和核素治疗后的患者接触,会不会被辐射伤害?”
这些疑问的背后,是对“辐射”“核素”的本能恐惧,更是对核素治疗安全性的认知空白。事实上,核素治疗的辐射不仅不会传染,其治疗过程的安全性更是有国家级权威指南、核心期刊研究及官方数据的双重保障。
一、核素治疗究竟是什么?
核素治疗,全称为放射性核素治疗,是指利用放射性药物发射出的射线来消灭病变细胞,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临床上常用的放射性药物包括碘-131(用于甲状腺疾病治疗)、锶-89和镭-223(用于骨转移治疗)、钇-90(用于肝癌治疗)等。
以最为成熟的碘-131治疗甲状腺癌为例:碘-131进入人体后,会被甲状腺细胞或甲状腺癌细胞特异性摄取,它在衰变过程中会释放β射线。这种β射线的射程非常有限,在人体组织内的射程仅约2毫米。这意味着,β射线的杀伤作用基本被“锁定”在甲状腺或甲状腺癌病灶内部,对周围正常的器官和组织几乎不会造成损伤。
核素治疗的最大优势在于“精准”——放射性药物能够像“制导导弹”一样靶向聚集到病变部位,在病灶内部发挥强大的破坏作用,而对全身其他组织的影响很小。正因如此,核素治疗的全身反应和并发症相对较少、较轻。
二、辐射不会“传染”——解密辐射的本质
很多人担心接触核素治疗后的患者会被“传染”辐射,这种担忧源于对辐射本质的误解。
辐射不是“病毒”,不会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辐射是能量释放的一种形式,就像光和热一样,是“一次性”的能量传递。一个人接受了核素治疗后,体内的放射性药物会不断衰变,释放出射线。其他人如果与患者近距离接触,可能会接触到患者体内放射性药物释放出的极微量射线,但这与“被传染”完全是两码事——辐射不会在人与人之间“复制”,更不会让另一个人也“变”成放射源。打个比方,您站在一盏正在发光的灯泡旁边,可能会感受到光亮和热量,但离开后,您身上并不会残留任何“光”或“热”。同样,接触核素治疗患者并不会让您变成“有辐射的人”。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会随着时间不断衰变减少,不会“传”到其他人身上。
从科学角度来说,核医学检查或治疗后,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辐射会随着时间自然衰减。通过物理衰变和人体代谢排泄,体内的辐射会迅速降低至安全水平。
三、辐射剂量有多“大”?
人们对辐射的恐惧,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剂量”缺乏直观概念。实际上,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辐射之中——来自宇宙射线的辐射、土壤和岩石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甚至我们吃的食物(如香蕉)都含有微量放射性物质。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数据1:每人每年受到的天然辐射有效剂量大约为2.4毫希弗(mSv);坐一次10小时的飞机所受辐射约0.3mSv;一天抽1.5包烟,一年所受的辐射剂量约13mSv;吃一根香蕉所受辐射约0.0001mSv等等。
核医学检查的辐射剂量远低于公众想象中的“可怕”水平。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2:成人全身PET-CT约10~15mSv,与一次腹盆部增强CT相近。ICRP(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3:单次检查辐射剂量控制在50mSv以下并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
更重要的是,所有核素治疗和检查中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剂量都是经过医生精确计算的,遵循“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使用最小剂量”的基本原则。
四、放射性药物会“留”在体内多久?
核素治疗中使用的放射性核素都具有“半衰期”——即放射性核素衰变一半所需的时间。这些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通常很短,意味着它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衰变、失去放射性。以核医学中最常用的几种放射性核素为例:锝-99m(用于全身骨扫描等诊断显像):半衰期约6小时;氟-18(用于PET/CT诊断):半衰期约110分钟;碘-131(用于甲状腺癌治疗):物理半衰期约8天,但由于碘-131主要聚集在甲状腺或甲状腺癌细胞中,体内的有效半衰期通常更短。
这意味着,接受诊断性核素检查的患者,体内的辐射通常在24小时内就会衰减到接近天然本底水平;即使是接受碘-131治疗的患者,经过3~4天的住院隔离,体内残留的放射性也已降至国家法规规定的出院安全标准以下。
五、国家法规如何保障公众安全?4-9
国家对于核素治疗有着极其严格的法规和管理体系,从放射性药物的生产、运输到临床应用,每一步都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监管标准。
(一)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其研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均受到严格的法规监管。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国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对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辐射监测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患者出院标准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利用碘-131治疗甲状腺癌的患者,当体内碘-131滞留量低于400MBq(约11mCi)时方可出院。国内外实测研究显示,甲状腺全切术后服用100~200mCi碘-131的患者,在服药后的第3~4天,体内碘-131滞留量多已低于这一标准,即可安全出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标准,对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提出了系统要求,全面保障了核素治疗的安全性。
六、接触核素治疗后的患者,辐射量有多大?
很多家属担心照顾核素治疗后的患者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影响。实际上,只要保持合理的距离和接触时间,家属接受的辐射剂量极小,远低于安全限值。
具体来说,与接受全身骨扫描的患者在0.5米距离内接触1小时,家属接受的辐射剂量仅约5.2μSv(1μSv=0.001mSv),这个数值与乘坐1小时飞机所受的辐射量相当。
常规核素诊断后,患者完全可以正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程,无需特殊隔离,日常与家人相处也不受影响。考虑到孕妇和婴幼儿对射线更为敏感,通常建议受检者在检查当天适当减少与这类人群的近距离接触时间,或尽量保持2米左右或以上距离。
接受碘-131治疗的甲状腺癌患者出院后,建议在出院后的一周内与家人保持一定距离(如单独卧室、分开餐具、使用独立卫生间),但对于日常交流、吃饭等接触,辐射风险已处于可控范围内。具体防护建议应遵从主治医师的个体化指导。
七、破除谣言:用科学驱散恐惧
关于核素治疗的辐射,社会上存在不少误解和谣言,需要一一澄清。
谣言一:核医学的辐射=核爆炸、核泄漏的辐射。
真相:完全不是。核爆炸和核泄漏释放的是高剂量、破坏性的辐射,而核医学中使用的是剂量被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的医用放射性核素,两者有本质区别。这就好比“菜刀”和“砍刀”,都带“刀”字,但用途和危险性天差地别。
谣言二:做完核素治疗后,接触家人会害了他们。
真相:不会。核素治疗后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会迅速衰变,半衰期短,辐射剂量极低。保持合理的接触距离和时间,对家人的影响微乎其微,无需特殊隔离,更不用过度焦虑。
谣言三:核医学检查会致癌。
真相:单次检查辐射剂量远低于致癌阈值(100mSv)。 大量研究表明,核医学辐射引起的癌症风险远远低于其他常见的致癌因素,如吸烟、不良饮食和环境污染等。
谣言四:孕妇不能做任何核医学检查。
真相:不是“绝对不能”,而是“非必要不做”。如果怀疑恶性肿瘤转移等危及生命的情况,不做检查可能延误治疗。《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明确指出了针对孕妇使用放射性药物的正当性评估原则—若必须使用时,应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优化措施。
从辐射安全性的原则来说,核医学对患者往往利远大于弊,在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诊疗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八、安全使用核素治疗的实用建议
为了让核素治疗更安全、更有效,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接受核素治疗的患者
遵医嘱完成住院隔离(如接受碘-131治疗者),出院前确认体内残留放射性已降至安全标准。治疗期间及出院初期多饮水、多排尿,加速放射性药物的代谢排泄。出院后一周内,与家人保持合理距离(建议单独房间、分开餐具),减少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特别是与孕妇和婴幼儿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患者家属
不必过度恐慌,正常陪伴和关怀患者即可。照顾患者时保持适当距离,避免长时间搂抱、同床睡眠。帮助患者处理个人物品(如衣物、被褥)后及时洗手。
(三)一般公众
不必对核医学检查和治疗抱有偏见,更不应歧视接受核素治疗的患者。在公共场合遇到接受过核素治疗的患者,正常的社交接触(如握手、交谈、同桌用餐)不会对健康造成任何影响。相信科学,用数据和事实破除恐惧,而非盲目的“谈核色变”。
核素治疗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精准、安全、高效,为无数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核素治疗产生的辐射不会“传染”,不会让患者变成“移动放射源”,更不会让身边亲近的人“受到牵连”。
在国家严格的法规监管和科学规范的医疗操作下,核素治疗的安全性是有充分保障的。与其对“核”字心怀恐惧,不如用科学的态度去理解、去接纳。
下一次,当您或您的家人需要接受核素治疗或检查时,请不要让不必要的恐惧遮挡了科学的光芒——相信医生,相信科学,核素治疗是安全的。
【信息来源】
[1]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科学委员会.电离辐射的来源与效应: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科学委员会2000年报告第Ⅰ卷:来源[R].纽约:联合国,2000.附件B.
[2]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J]. 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2017,37(4):225-229.
[3]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ICRP Publication 103[M].潘自强,周永增,周平坤等译.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